盛天网络: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1-22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HUBEI EXCELLENT LAWYER LAW FIRM
二〇二一年一月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编号:(2021)鄂好律意字第 002 号
致: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受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盛天网络”或“公司”)委托,指派我所陈亮律师、涂娴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盛天网络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进行了查验,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盛天
网络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
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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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盛天网络所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1年1月6日,盛天网络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前
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
2.2021年1月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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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
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21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赖
春临女士提交的《关于增加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函》。
4.2021年1月12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议案暨会议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了增加的临时提案。
除增加临时提案外,原《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
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现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星期五)15:00,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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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会议由赖春临董事长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
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的,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1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交易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实际参会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7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969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2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1039602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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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
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
我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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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事项:
1.《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稿)》
4.《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修订
稿)》
5.《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 选举赖春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 选举刘世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 选举王俊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 选举田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 选举梅佑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7.01 选举吴宝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7.02 选举提名张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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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代表对投
票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表决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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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陈 亮
承办律师:
陈 亮
承办律师:
涂 娴
202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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