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天网络: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12-15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HUBEI EXCELLENT LAWYER LAW FIRM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编号:(2021)鄂好律意字第 0008 号
致: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受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盛天网络”或“公司”)委托,指派我所张典律师、徐璐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盛天网络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进行了查验,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盛天
网络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
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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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盛天网络所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1年11月26日,盛天网络作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决议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
据前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
2.2021年11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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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出
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星期二)15:00,在湖北省武
汉市光谷金融港B7栋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1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
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赖春临董事长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
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的,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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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12月8日(星期三)下午15:00交易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实际参会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126,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552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80,416,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068%。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21,7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45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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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
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
我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议案统计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 有效表决权 议案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同意股
案 议案名称 股份总数 是否
(股) (股) (股) 占比
号 (股) 通过
《关于聘任 2021 年度
1 102,126,364 102,126,364 0 0 100% 通过
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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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邹学嫚女
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
2 102,126,364 102,126,364 0 0 100% 通过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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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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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陈 亮
承办律师:
张 典
承办律师:
徐 璐
202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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