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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天网络: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12-15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HUBEI EXCELLENT LAWYER LAW FIRM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编号:(2021)鄂好律意字第 0008 号



致: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受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盛天网络”或“公司”)委托,指派我所张典律师、徐璐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盛天网络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进行了查验,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盛天

网络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

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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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盛天网络所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1年11月26日,盛天网络作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决议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

据前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

     2.2021年11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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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出

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星期二)15:00,在湖北省武

汉市光谷金融港B7栋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1 年 12 月 14 日 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

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赖春临董事长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

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的,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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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12月8日(星期三)下午15:00交易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实际参会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126,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552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80,416,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068%。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21,7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45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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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

       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

       我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议案统计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                         有效表决权                                                议案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同意股
案        议案名称           股份总数                                                是否
                                             (股)   (股)   (股)      占比
号                             (股)                                                通过
     《关于聘任 2021 年度
1                         102,126,364 102,126,364       0        0        100%       通过
       审计机构的议案》




       地址:中国武汉常青三路金雅大厦 7 楼    5        电话:(86)(027)8588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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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选举邹学嫚女
    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
2                        102,126,364 102,126,364    0        0        100%       通过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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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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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陈 亮




                                          承办律师:

                                                       张 典




                                          承办律师:

                                                       徐 璐




                                                 202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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