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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顺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9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
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
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8年7-9月份,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9月30日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8年7-9月份,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9月30日的对外担保
情形。


二、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对公司财务报表
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执行变更后的
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申请并购贷款不超
过 7000万元人民币并以其持有的石家庄中汇68%股权作质押,符合公司战略发展
规划及资金使用安排,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并购贷款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相应抵押持有的石家庄中汇68%股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曾江洪                 庞云华                  王   雪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