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11-09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
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他相关
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 关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 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相关的法定程序, 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
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
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
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认
真审核后认为: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均为与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
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
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列入本激励计划名单的激励对象均 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