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19-009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 为64,82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167%; 2、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4,498,283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13.8921%;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2月19日(星期二)。 一、 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1号”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8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2.02 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于2016年2月4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4,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5,338 万股。 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为:公司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3,380,000 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26,690,0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剩余 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为:公司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53,380,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含税),合计派发 现金股利26,690,000.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 增2.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67,258,80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实 施完毕。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为:公司以截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67,258,8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含税),合计派发 现金股利33,629,4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00,888,20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 毕。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董事会确定2018年1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72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3,500,000股限制性股票。在确定首次授予日 后的资金缴纳和股份登记过程中,由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放弃认购的数量合计为25,000股。本次实 际授予6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3,475,000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100,888,200股增至104,363,2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04,363,2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 售的股份数量为68,30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4464%;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36,06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536%。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及执行情况 (一)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 的承诺: 1、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 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和朱秀梅夫妇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 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 份。 公司股东缪海军、霍尔果斯大甲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 武辉、朱秀梅、袁兴亮、倪海龙、吴继业、李俊、童小晖、吴东晓、 孙英、李志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转让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2、关于股票锁定期满后减持价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袁兴亮、倪海龙、吴继业、李俊、 童小晖、吴东晓、孙英、李志强承诺: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 承诺。 若上述人员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事项之日 起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的股票。自回购完成之日起,上述人员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股份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回购完成后,因 违规减持股票最终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人员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对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安排: (1)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票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将首先由公司回 购股票,其次是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最后由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回购 回购条件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回 购实施前生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国家规定的上市条件。 ②公司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通过,控股股东承诺 就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回购标准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能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募集资金总额。 ②公司回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上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可分配利润的20%。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增持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 价措施的条件。 增持标准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 的1%,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其公开转让获得资金总额的5%。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增持条件 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公司股 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再 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增持标准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20%,但不高于薪酬总 额的80%。 在上述回购、增持程序均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 价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 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实 施回购、增持程序。 其他内容 公司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若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向除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在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情况下,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当年从公司取得 的分红归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 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 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情况下,公司 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 止领取薪酬和津贴,其当年从公司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分红归公司所 有。 5、关于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承诺:本次公开募集 及上市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将在监管部门认定对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后一个月 内,依法回购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与从首次 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公开募集及 上市文件中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未能履行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情 况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领取薪酬和津贴。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违反上述承诺。 6、关于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承诺: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根据个人需求,如需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霍尔果斯大甲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锁定期 届满后,将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理减 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截至减持公告日,因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生和朱秀梅女士承诺:本人 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与海顺新材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 不会直接或间接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海顺新材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 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自己或协助他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 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海顺新材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 业、项目或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以避免对海顺新材的经营构成新的、 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霍尔果斯大甲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公司及所投资的除海顺新材以外的其它企业均未投资于任 何与海顺新材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未经营且没有为他人经营与海顺新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公司及所投 资的其他企业与海顺新材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公司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不开展对与 海顺新材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 海顺新材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 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海顺 新材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以避免对海顺新材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8、关于社保及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对员工社保及公积金情况 出具了《关于社保的承诺》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若海顺新 材及苏州海顺因执行政策不当而需要补缴或/及受到主管机关的处 罚,由本人承担责任,并保证与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无关;若海顺新 材及苏州海顺因受到主管机关处罚而遭受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无条件 对该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因执行住房公 积金政策不当而受到主管机关的处罚,由本人承担责任,并保证与海 顺新材及苏州海顺无关;若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因主管机关处罚需要 补缴住房公积金,则所需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均由本人无条件承 担。 9、关于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生、朱秀梅女士承诺:不存在重 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 10、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对苏州海顺与海顺新材之 间关联交易情况出具了承诺函,苏州海顺是海顺新材的全资子公司, 本人作为海顺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不可撤销的作出如下承诺:自2007 年苏州海顺成立以来,若因海顺新材与苏州海顺之间关联交易等原因 而给海顺新材及苏州海顺带来的一切税务风险,均由本人承担。 11、其他重要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承诺:本人保证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 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 式占用海顺新材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12、关于股利分配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生、朱秀梅女士出具《承诺函》, 就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本人作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事项承诺 如下:未来海顺新材发行上市后,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时, 本人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未来海顺新材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本函签 署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以任何理由撤回。如果违反本函所述承诺义务 的,本人将对可能造成海顺新材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履行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 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 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 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 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 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周 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4,827,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62.1167%。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4人,其中非国有法 人股东1人,自然人股东3人。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备注 份总数(股) 售数量(股) 市 流 通 数 量 (股) 1 林武辉 38,679,999 38,679,999 9,670,000 注1 2 朱秀梅 21,486,938 21,486,938 1,720,637 注2 3 缪海军 502,063 502,063 502,063 - 4 霍尔果斯大甲股 4,158,000 4,158,000 2,605,583 注3 权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64,827,000 64,827,000 14,498,283 - 注1:股东林武辉现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数量38,679,999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37.06%。其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 林 武 辉 本 次 解 除 限 售 的 股 份 共 计 38,679,999 股 , 其 中 12,765,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根据孰低原则, 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670,000股。 注2:股东朱秀梅现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1,486,938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20.59%。其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朱秀梅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共计21,486,938股,其中19,766,301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根据孰低原则,故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720,637股。 注3:霍尔果斯大甲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股东名称 直 接 持 间 接 所 持 本 次 解 除 本 次 实 际 可 备注 有 限 制 限 售 股 份 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 性 股 票 总数 (股) 量 数量 (股) (股) (股) 1 林武辉 - 1,570,590 1,570,590 392,648 2 李俊 200,000 189,000 189,000 97,250 3 倪海龙 200,000 189,000 189,000 97,250 注4 4 童小晖 200,000 189,000 189,000 97,250 5 李志强 - 94,500 94,500 23,625 6 孙英 - 37,800 37,800 9,450 合计 2,269,890 2,269,890 717,473 注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通过霍尔果斯大甲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林武辉,监事李志强、孙英,高级管理人 员李俊、童小晖、倪海龙,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 (五)公司董事会承诺:公司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 遵守承诺,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人员履行承诺情况。 四、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顺新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 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 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 股东未违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天风证券对 海顺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