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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易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9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8 号》”)等文
件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对
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当前担任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所涉共计 9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对
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
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 200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94.1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邵怀宗               廖 建                  杨川平




                                                   201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