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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易盛: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616 号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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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 贵 公司 董事 会于 2018年11月 9 日 在公 司 指定 信息 披露 网站 巨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
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
兴镇物联西街127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高光荣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7
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1月26日15:00至2018年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2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
人,代表股份121,863,47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1.1253%。除贵公司股东(股
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
    表决结果:同意121,863,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   耀




                                                    徐   明




                                                 201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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