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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易盛: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9-02-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成都
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新易盛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新易盛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5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4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都新易
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6]96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证券简称“新易盛”,证券代码“30050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9,4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6 年 3 月 3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58,2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
司股本总额为 77,600,000 股。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实
施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公司总股本 77,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 3.50 元人民币(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2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77,600,000 股变更为 232,800,000 股。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7 年 7 月 27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1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20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494.25 万股,上市
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由 232,800,000 股更变为 237,742,500
股。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62 万股,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7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由 237,742,500 股增加至 238,362,5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38,362,5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109,422,5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28,939,941股,占公司总股本54.0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Jeffrey Chih
Lo、韩玉兰共计 5 名股东。
    1、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所做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和韩玉兰承诺:
本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
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 Jeffrey Chih Lo 承诺:本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等股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和 Jeffrey Chih Lo 除遵
                                      2
守上述承诺外,还作出如下承诺: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Jeffrey
Chih Lo 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韩玉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
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股东高光荣、胡学民和黄晓雷承诺,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在锁定期满
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40%。

    公司股东韩玉兰承诺,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80%;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
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股东 Jeffrey Chih Lo 承诺,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
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

                                   3
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光荣、胡学民、黄晓雷、韩玉兰和股东 Jeffrey
Chih Lo 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同时上述股东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4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104,017,5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3.64%;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8,660,000 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 12.0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 5 名,其中境内自然人股东 4 名,
境外自然人股东 1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数(股)           量(股)        通数量(股)

  1       高光荣         32,805,000         32,805,000          8,201,250 注 1

  2       胡学民         30,984,075         30,982,500          4,022,500 注 2

  3       黄晓雷         18,225,000         18,225,000          4,556,250 注 3

  4       Jeffrey        13,500,000         13,500,000          3,375,000 注 3

                                       4
           Chih Lo

  5        韩玉兰           8,505,000          8,505,000        8,505,000 注 4

 总计                     104,019,075        104,017,500       28,660,000
      注 1:股东高光荣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2,805,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76%。高光
荣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共计 32,805,000 股,其中 20,330,000 股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该部
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部分股份可上市流通,另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根据其承诺在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以
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8,201,250 股。其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注 2:股东胡学民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30,984,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00%。胡学
民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共计 30,982,500 股,其中 26,959,998 股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此部
分股份分别位于 2 个托管单元,其中托管单元编码 002700 中含本次解禁限售股 18,482,500
股,质押和冻结状态的股份数为 14,460,000 股,可转让额度为 7,745,625 股,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量为 4,022,500 股;托管单元 231100 中含本次解禁限售股 12,500,000 股,质押
和冻结状态的股份数为 12,499,998 股,可转让额度为 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0
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部分股份可上市流通,另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根据其
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并以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4,022,500 股。其承诺股
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注 3:股东黄晓雷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股东 Jeffrey Chih Lo 现任公司董事,其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是根据其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以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的结果。其中股东黄晓雷承
诺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0%。股东 Jeffrey Chih Lo 承诺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
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4:股东韩玉兰承诺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8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
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的要求;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新易盛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捷                       邢剑琛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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