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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8-26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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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5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6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9
第六章 责任追究.................................................... 10
第七章 附则........................................................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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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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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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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二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七)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
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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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应当按照规定
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进行确认。
     属于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
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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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
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公司能
够施加重大影响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报告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四川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事务部备案。
     (三)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事务
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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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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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
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
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
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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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
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四
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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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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