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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易盛: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6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2
第三章     董事长 ......................................................................................................... 6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 6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 8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 10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 11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 12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 16
第十章     决议执行 ................................................................................................... 17
第十一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 17
第十二章      附 则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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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
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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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和奖励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

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

    (一)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

续安排的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

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在恶意收购难以避免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为

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行为;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以阻止恶意收

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反收购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略等;

    (四)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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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融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外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人

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高于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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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特
别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规则第八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前条第一项规定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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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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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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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
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
董事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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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应在其提
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
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
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
议议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可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
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
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
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二十五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
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
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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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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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提交
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的期限、通知发出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航空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
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报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
日期;被送达人应在收到该传真后立即以传真回复确认,被送达人回复日期为送


                                      11
达日期。
    第三十六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
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第三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12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四十三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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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三)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四)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四十五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
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
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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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验票。
    第四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
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
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
决议。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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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
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
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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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
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决议执行


    第六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亦同。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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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人员予以纠正,经
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人员
予以纠正。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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