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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志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1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
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 5,274.87 万元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聘请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建设项目进
行了审核,且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三、关于拟投资建设禾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二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投资建设禾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二期),有利于提
高公司的试生产能力,提高公司快速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
争力,为公司的长远规划和战略布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投资建设禾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二
期),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禾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二期)相关文
件的签署及后续具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   郑建江   陈惠仁

                                                         2019 年 0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