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6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
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
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
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
规定,也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能有效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指导意见,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股东利益并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
经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因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涉
及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事项及 2019 年薪酬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发放履行了相关
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的薪酬真实、准确、无虚假。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薪酬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在行业、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及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能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事项及 2019 年薪酬的相关议案。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
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除为公司提供审计
相关专业服务之外,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司聘请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度的审计机构,保持了公司审计机构的稳
定性,相关聘用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8 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
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规模适
度,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相关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八、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融资租赁事项规模适度,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
拓宽融资渠道,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交易事项。
九、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规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 郑建江 陈惠仁
2019 年 0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