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 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邑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天邑股份本 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23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6,685.2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139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8 年3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20,055.6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26,740.80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267,408,000 股,其中:限售流通 股 200,55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66,852,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成都国衡弘邑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衡弘邑”)、深圳市鼎恒瑞智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恒瑞智”)、成都欣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欣邑投资”)、成都天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盛投 资”)。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 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欣邑投资、天盛投资、国衡弘邑、鼎恒瑞智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国伟、朱永、白云波、赵 洪全、叶建华承诺: “1、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唐兴刚、吴静秋、冯建琼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白云波、马剑、蔡永忠、蔡永胜、 白云龙、吕志忠持股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1、国衡弘邑承诺: “本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 本机构在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机构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50%,第二 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机构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100%;本机构减持股份 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且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超过上 述期限本机构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机构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 机构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机构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2、欣邑投资、天盛投资、鼎恒瑞智承诺: “本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机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本机构减持股份将 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机构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 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机构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 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情 形。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 规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 项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4月4日(星期四)。 2、本次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32,4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2.1163%;因 其他因素本次未能上市流通数量为11,010,6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1175%;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1,389,4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9988%。 3、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数量为10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4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份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成都国衡弘邑投资合伙 1 企业(有限合伙)(有 15,390,000 15,390,000 7,695,000 注1 限合伙) 深圳市鼎恒瑞智投资企 2 5,400,000 5,400,000 5,400,000 — 业(有限合伙) 成都欣邑投资合伙企业 3 6,061,500 6,061,500 4,401,000 注2 (有限合伙) 成都天盛投资合伙企业 4 5,548,500 5,548,500 3,893,400 注3 (有限合伙) 合计 32,400,000 32,400,000 21,389,400 — 注1:国衡弘邑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其在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 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0%。 注2:通过欣邑投资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离任)、实际控制人亲 属及其他未受限制合伙人持股数量如下: 本次实 持有公司 通过欣邑投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 本次未能上 持股 际可上 股份总数 姓名 职务 资间接持股 售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数 市流通数量 股东 市流通 (股) 数量(股) (股) 量(股) (股) 比例 王国伟 董事、副总 405,000 405,000 25% 101,250 303,750 赵洪全 经理 405,000 405,000 25% 101,250 303,750 唐兴刚 135,000 135,000 25% 33,750 101,250 吴静秋 监事 54,000 54,000 25% 13,500 40,500 冯建琼 135,000 135,000 25% 33,750 101,250 欣邑 小计 1,134,000 1,134,000 25% 283,500 850,500 6,061,500 投资 离任副总经 叶建华 理、董事会 270,000 270,000 0 0 270,000 秘书 马剑 实际控制人 324,000 324,000 0 0 324,000 吕志忠 亲属 216,000 216,000 0 0 216,000 小计 810,000 810,000 0 0 810,000 其他未受限制合伙人 4,117,500 4,117,500 100% 4,117,500 0 合计 6,061,500 6,061,500 — 4,401,000 1,660,500 欣邑投资共计持有公司股份6,0601,5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6,0601,500股。根 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承诺情况,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国伟、赵洪全及公司 监事唐兴刚、吴静秋、冯建琼通过欣邑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小计1,134,000股,在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即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为:1,134,000×25%=283,500股;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建华已于2018年7月5日任职 期限届满离任,其通过欣邑投资间接持有的270,000股公司股份,承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实际控制人亲属马剑、吕志忠通过欣邑投 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小计540,000股,承诺锁定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其他未受限制合伙人通过欣邑投资间接持股数量为 4,117,500股。因此欣邑投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83,500股(董监高本次实际可上 市流通数量)+4,117,500股(其他未受限制合伙人上市流通数量)=4,401,000股,具体情况 请见上表。 注3:通过天盛投资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亲属及其他未受限制 合伙人持股数量如下: 持有公司 通过天盛投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 本次实际可 本次未能上 持股 股份总数 姓名 职务 资间接持股 售股份数量 可上市流 上市流通数 市流通数量 股东 (股) 数量(股) (股) 通比例 量(股) (股) 董事、副总 朱永 540,000 540,000 25% 135,000 405,000 经理 小计 540,000 540,000 25% 135,000 405,000 实际控制人 白云波 亲属、总经 324,000 324,000 0 0 324,000 天盛 理 5,548,500 投资 白云龙 270,000 270,000 0 0 270,000 实际控制人 蔡永忠 359,100 359,100 0 0 359,100 亲属 蔡永胜 297,000 297,000 0 0 297,000 小计 1,250,100 1,250,100 0 0 1,250,100 其他未受限制合伙人 3,758,400 3,758,400 100% 3,758,400 0 合计 5,548,500 5,548,500 — 3,893,400 1,655,100 天盛投资共计持有公司股份5,548,5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5,548,500股。根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承诺情况,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永通过天盛投资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540,000股,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的25%,即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40,000×25%=135,000股;实际控制人亲属白云波、 白云龙、蔡永忠、蔡永胜通过天盛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小计1,250,100股,承诺锁定期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白云波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同时还遵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限售规定;其他未受限制合伙人通过天 盛投资间接持股数量为3,758,400股。因此,天盛投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35,000 股(董事、高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3,758,400股(其他未受限制合伙人上市流通数 量)=3,893,400股,具体情况请见上表。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具体的承诺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 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 作出的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待天邑股份履行完必要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后,保荐机构同意公 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龚晓锋 王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