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天邑 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邑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对天邑股份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23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66,852,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139号)同意,公司股票于2018 年3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200,556,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267,408,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267,408,000 股,其中限售流通股 16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58%;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105,408,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9.42%。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事项,公司股本总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四川天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邑集团”)、李世宏、李俊霞、李俊画。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 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天邑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2、李世宏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邑集 团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3、李俊霞、李俊画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天 邑集团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 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二)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1、天邑集团承诺: “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 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20%;本公司减持股 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且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超过上述期 限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 公司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2、李世宏、李俊霞、李俊画承诺: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 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 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40%;本人减持股份 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且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超过上 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 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 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情 形。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 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 2、本次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162,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0.58%;因 其他因素本次未能上市流通数量为146,355,01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73%;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5,644,9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4名:天邑集团、李世宏、李俊霞、 李俊画。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1 天邑集团 83,775,060 83,775,060 0 注1 2 李世宏 27,974,700 27,974,700 5,594,940 注2 3 李俊霞 25,125,120 25,125,120 5,025,024 注2 4 李俊画 25,125,120 25,125,120 5,025,024 注2 合计 162,000,000 162,000,000 15,644,988 — 注1:天邑集团股东、天邑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李跃亨于2021年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李跃亨因涉 嫌违反《证券法》(2005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之规定,构成《证券 法》(2005年)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2005年)第二百零三条的 规 定 , 四 川监 管 局拟 作 出 以下 决 定: 没 收李 跃 亨 违法 所 得 13,265,760.63元 , 并处 以 13,265,760.63元罚款。上述拟处罚决定为四川监管局对李跃亨的事先告知,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 则》第五条之规定,针对上述拟处罚决定,李跃亨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李跃 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四川监管局复核成立的,四川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李跃 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四川监管局将按照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 处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规定,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不得减持股份。综上,基 于稳妥考虑,天邑集团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注2: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承诺情况,李世宏、李俊画、李俊霞在担 任董事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根据李世宏、李俊 画、李俊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其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因此,李世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5,594,940股,李俊霞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025,024股,李俊画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 量分别为5,025,024股。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公司法》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具体的承诺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 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相关的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天邑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事项无异议。股份解除限售后相关股 东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锋 刘敏溪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