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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1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邑股
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邑
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
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
益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
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2.2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7.21 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倪得兵                 林云松                  黄浩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