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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8-12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重大奖励方案等提出评价意见;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
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话、邮件、电子
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
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