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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邑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8-12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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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 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
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
理及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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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
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
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
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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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有限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3、虽进行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四)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三)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但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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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七)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
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
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
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
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5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它重大事项
    1、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3、 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4、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 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
    6、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
重大不利变化;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而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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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
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
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
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
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
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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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
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
形式送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
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
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
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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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
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联络人不得转授权或者再指定),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
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
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
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
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
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
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罚,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9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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