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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邑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1-08-12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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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审计,
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三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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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
的审计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
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时,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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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
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
中。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
行;
    (四)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决算、重大协议等,以及检查公司及投资企业
有关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及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
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
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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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八)对本公司有关部门及所属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集体和个人,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等行为,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或者权力机构
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
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公司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
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股、控股
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
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
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于审计终结
后 20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六)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须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须自收到审计报
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小组或审计机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七)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
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八)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董事
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 15 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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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
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九)审计部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安排后续审计工作,检查被审计对象管理层所采取
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十)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并严格按规定管
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情况;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
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
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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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
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公司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
在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
人员,由所在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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