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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邑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08-12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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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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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部
门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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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 当及时、
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
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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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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