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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邑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8-12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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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已
有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
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二)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三)     务实高效;

    (四)     信息披露规范严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与认同;

    (二)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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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四)   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   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
竞争战略和职能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
技术研究,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置换,重大对外合作,重大
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股利分配,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等;

    (四)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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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媒体采访及报道、一对一沟
通、现场参观、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八条     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
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
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日常业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 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
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二)   制度建设: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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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相关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披
露与更新公司信息;利用公开披露的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联系;保持咨询电话、传
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四)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
所有重大信息;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
定期举行投资者恳谈会,邀请投资者、证券分析研究人员及相关媒体参加,回答
其咨询;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
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关部门;

    (五)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
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六)定期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及相关
材料和印制、报送等工作;

    (七)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者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
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方式,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八)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
织或者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九)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监管部门的良好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证券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保持
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相关中介机构等的良好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规划、发展战略等情况,对公
司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证券、法律、金融等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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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

       (三)   熟悉境内外证券市场,了解境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
能力;

       (六) 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编制年报、中报、季报等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第十五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公司被投诉事项,董事会办公室能独立解决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解决,董事会
办公室无法解决的则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
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
责。分支机构被投诉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不得将矛盾上
交。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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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
管理制度的决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诉或争议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热线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及处理流程,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内有
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应当如实记录投诉人、联
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可
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向董事会秘书、
投诉所涉相关负责人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
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如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
人;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答复原因。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
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
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理。

    对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
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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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程序办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
等情况;

    (三)将本应由公司解决的投诉上交,未尽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四)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和相关资料;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披
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
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
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经过、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
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两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的编制及保存。

    第二十六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
投诉事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及处理不当行为导致
矛盾激化的,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8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