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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邑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4日)2022-10-25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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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
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天邑
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与认同;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

       (三)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
本;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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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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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称“互动易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公司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事先书面
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机构及个人调研活动,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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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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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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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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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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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公司应当保证
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投资者联系电话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联系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投资者联系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