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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0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的
原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规
定,经过认真阅读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公司 2016 年度
内部控制实施开展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出具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与形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
在各主要业务环节和层面均制定了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各项业务活动严格按照相
关 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有效控制,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
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2006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和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拟定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案中综合考虑了公司经
营发展阶段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
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财务审
计及内控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
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及
会计报表发表了意见。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
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
制的《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五、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对外担保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
方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公司独立董事朱锦余同时担任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和
驰宏锌锗因其任职关系而形成关联关系,朱锦余回避表决。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了解和核查。经核查经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云南庆磷磷肥有限
公司提供 405 万营运资金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


    朱锦余       和国忠   王建华


                                                         2017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