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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3-02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18-007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1 月 4 日召
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
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
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与东兴证券签订了《昆明
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保荐与承销协议》,
东兴证券已委派王伟洲先生、吴婉贞女士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
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
作,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人代表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 号),世纪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兴证券完成。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昆明川
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丙方”)、于近日完成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以下简
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募集资金
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专款用于对应募投项目,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
    账户名称: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4219401040014711
    银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 30 号
    资金用途:10 万吨/年湿法磷酸净化制工业级磷酸项目、15 万吨/年饲料级
磷酸盐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人民币 2,863,494.94 元
    2、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71903328710707
    银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崇仁街 1 号招银大厦
    资金用途:10 万吨/年湿法磷酸净化制工业级磷酸项目、15 万吨/年饲料级
磷酸盐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人民币 13,877,458.54 元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伟洲、吴婉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经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