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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07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拟定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案中综合考虑了公
司经营发展阶段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
关规定,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实施开展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在各主要业务
环节和层面均制定了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各项业务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
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
    三、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财务审
计及内控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
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及
会计报表发表了意见。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的规定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
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
告(2016-22 号)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我们对所修订内容进行了仔细核查,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条款,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如下:
       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
内施行。
       2、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
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我们认为: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
       八、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
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 2018 年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了解和核查。经核查经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
情形。
     十一、关于延长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首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10 万吨/年湿法磷酸净化制工业级磷
酸项目”及“15 万吨/年饲料级磷酸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是基于生产建设规律、募投项目
实施进度等客观因素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变化,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对变更募投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独立董事:
    龙超   李小军   和国忠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