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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2-27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19-013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68 号”文《关于
核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获准非
公开发行不超过 18,650,000.00 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实际发行 7,166,122.00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 21.4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3,999,961.78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142,451.93 元(不含发行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57,547.1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857,509.85 元,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出具了 XYZH/2019KMA20004 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
的认购资金到位。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昆明呈贡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
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19 年 2 月 19 日):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单位: 资金用途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                                               湿法磷酸净化
限公司昆明分行     871903328710602          150,149,962.74   及精细磷酸盐
                                                             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                                               湿法磷酸净化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明 53050189533809088816   0.00             及精细磷酸盐
呈贡支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全资子公司广西川金诺“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伟洲、 吴婉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经甲方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