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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11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19-015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68 号”文《关于
核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获准非
公开发行不超过 18,650,000.00 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实际发行 7,166,122.00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 21.4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3,999,961.78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142,451.93 元(不含发行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57,547.1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857,509.85 元,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出具了 XYZH/2019KMA20004 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
的认购资金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呈
贡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3)。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储存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的实施主体为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为规范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已与全资子公司广西川金诺(以下
简称“甲方 2”)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以
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19 年 3 月 11 日):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资金用途
                                                (单位: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湿法磷酸净化及
司防城港分行               613276238837            0.00       精细磷酸盐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湿法磷酸净化及
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45050165958809668888        0.00       精细磷酸盐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 之子公司甲方 2“湿法磷
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伟洲、 吴婉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经甲方 2 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广西川金诺、东兴证券、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