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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控股股东及部分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2019-04-22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19-021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控股股东及部分股东
                                 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离任高管陈勇、冯发钧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近日收到控股股
东刘甍先生及部分股东提交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                              截至本公告日          占公司总股     无限售流通股份
              任职情况
 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本的比例       数量(股)

 刘甍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41,373,164       41.1566%         10,343,291


魏家贵      董事、总经理                     4,381,425        4.3585%          1,095,356

唐加普          董事                         2,816,630        2.8019%           704,157

訾洪云          董事                         2,190,712        2.1792%           547,678

刘明义        副总经理                       3,442,548        3.4245%           860,637

张和金        副总经理                         62,592         0.0623%            15,648

周永祥        副总经理                          6,166         0.0061%             1,542
 洪华            监事会主席                         78,240           0.0778%           19,560


曾润国            总工程师                         625,918           0.6226%          156,479


 陈勇               离任                           156,479           0.1557%           39,119


冯发钧              离任                            62,592           0.0623%           15,648

   二、离任高管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
                                            任职情况及说明
 名称
          陈勇先生于2017年9月15日被聘任位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任期三年(原定
      任期为2017年9月15日-2020年9月15日)。陈勇先生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
      告,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
 陈勇
      职务;其辞职报告已于2018年1月4日正式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辞职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1)。
           冯发钧先生于2017年9月15日被聘任位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原定任期为2017年9
       月15日-2020年9月15日)。冯发钧先生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书面申请进行工作职责调
       整,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将安排冯发钧先生担任其他非高级管
冯发钧
       理人员职务。其申请已于2018年5月11日正式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因工作职责变动不再担任公司高管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3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解除部分股权质押及其他个人原因
2、减持股票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部分)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4、减持数量: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股)        拟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刘甍                                   5,500,000                            5.4712%

        魏家贵                                  1,095,356                            1.0896%

        唐加普                                   704,157                             0.7005%

        訾洪云                                   547,678                             0.5448%

        刘明义                                   860,637                             0.8561%

        张和金                                    15,648                             0.0156%
    周永祥                             1,542                      0.0015%

     洪华                             19,560                      0.0195%

    曾润国                           156,479                      0.1557%

     陈勇                             39,119                      0.0389%

    冯发钧                            15,648                      0.0156%

     合计                           8,955,824                     8.9090%

    (若此期间川金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且本减
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将不低于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价格,若此期间川金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所作出的股份
锁定承诺如下:
    (一)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中,本公司控股股东刘甍、股东魏家贵、刘明
义、訾洪云、曾润国、陈勇、洪华、冯发钧、张和金、唐加普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川金
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中,时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刘甍、魏家贵、刘明义、訾洪云、曾润国、陈勇、洪华、冯发钧、张和金同时承
诺:“除了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
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
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甍的声明及承诺
    1、稳定股价的承诺
    “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若川金诺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
计报告为依据),则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六个月内,以上一年年度现金分红的30%增持川金诺股份,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
资产的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具体实施方案由川金诺董事会拟
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川金诺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川金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
通知川金诺,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
川金诺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川金诺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人应在川金诺
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成票。”
    2、持股意向及其承诺
    (1)满足条件
    “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转让
公司股票: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
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
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3)转让价格及期限
    “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川金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川金诺股票的
发行价,锁定期满后2年内转让的川金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20%。”
    (4)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川金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
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金诺(若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
价之间的差价交付川金诺),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3、承担信息披露违规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川金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若川金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公开发行前时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魏家贵、訾洪云、曾
润国、陈勇、洪华、冯发钧、张和金、李雪操承诺
    1、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川金诺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
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则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人将在
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现金薪酬的2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120%(以最近一期审
计报告为依据)。具体实施方案由川金诺董事会拟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川金诺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川金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
通知川金诺,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
川金诺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川金诺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人应在川金
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成票。”
    2、承担信息披露违规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川金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若川金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昊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魏家贵的持股
意向及其承诺
    1、满足条件
    “本公司/本人作为川金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锁定
期满后在不违反本公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才可以
转让公司股票。”
    2、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
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3、转让价格及期限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川金诺并公告,
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且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人持有股份
的80%。”
    4、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公司/本人就川金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
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金诺(若本公司/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
本公司/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川金诺),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剩
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五)相关承诺主体对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
    1、公开发行前,时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开发行前,时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
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六)有关社会保障的承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甍就社会保险事项、住房公积金做出了承诺:“如川
金诺及其子公司因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而遭致任何索偿、行政处罚、权
利请求等有关损失,本人承担全部费用,以确保不会给川金诺及其子公司造成额外
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川金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川金诺的利益,保证川金诺
的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甍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八)承诺的其他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不存在
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
形。
四、其他事项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川金诺公司股价情况等情
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减持计划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刘甍先生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止至公告日持有公司41.1566%
股份,本次减持比例不超过5.4712%,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
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其他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川金诺控制权发生
变更,不会影响川金诺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五、备查文件
    1、实际控制人刘甍及其他股东《关于减持川金诺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