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川金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17  

						           独立董事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
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这一议
案,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系公司控股股东刘甍先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川

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防城港支行(以下简称“北部湾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项
目贷款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以及公司的
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担保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
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控股股东为广西川金诺申请项目贷款提供关联
担保的事项。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
为:提供该项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控制,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全资子公司

的贷款为项目建设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广西
川金诺申请银行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项。

    关于《全资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
认为:提供该项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
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全资子公司的贷款为
项目建设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我们同意本次广西川金诺以土地使
用权作为抵押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小军、龙超、刘海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