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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3-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金诺”、“公司”“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聘请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世纪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经 2018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
签订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及承销协议》,聘
请东兴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
督导工作。2019 年 2 月,公司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已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
荐机构,并签署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承销协议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
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的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东兴证券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东兴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和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证券完成,
保荐代表人由东兴证券指定的王伟洲、吴婉贞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孟庆虎、
陈海庭。


    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目
前,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泰君安证券现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根据川金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孟庆虎、陈海庭
    联系电话                           0755-23976027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四方地工业园区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大厦 A 座 10 楼
   A 股股票简称                            川金诺
   A 股股票代码                           300505.SZ
  A 股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刘甍
    董事会秘书                               宋晨
      联系电话                          0871-6743610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3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于 2016 年 3 月完成,公司聘请世纪证券担任
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8 年 2 月,公司聘请东兴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接川
金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2020 年 2 月,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
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承接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和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证券在承接持续督
导期间,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事项;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复核原保荐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
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
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司能够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
及时通知持续督导工作小组相关事项,并就相关事项的背景情况与持续督导工作
人员进行交流。持续督导工作小组在获得公司通知的相关信息后,及时完成了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国泰君安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之前,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披露的《昆明川金诺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XYZH/2020KMA20009)。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孟庆虎                         陈海庭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