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 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星 期五)下午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0年2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 公司股东发布《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 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四方地工业园区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刘甍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58,106,0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01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219,3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76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49,886,6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25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8,219,3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763%。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31,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 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031,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13%;反 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031,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3%; 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8,033,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9%; 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146,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1155%;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45%;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此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27,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7%; 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27,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7%; 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140,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437%;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6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预计2020年度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刘甍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8,686,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11%; 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0,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437%;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6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27,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7%; 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0,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437%;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6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刘甍、魏家贵、訾洪云、唐加普、刘明义、 曾润国、洪华、张和金、周永祥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145,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46%;反 对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8,145,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1046%;反对7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5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0.0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58,027,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6%; 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7%;弃权3,3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1,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498%;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00%;弃 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02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 同意58,027,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6%; 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1,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498%;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0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 同意58,027,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6%; 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1,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498%;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0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04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 同意58,027,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6%; 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1,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498%;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0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05 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 同意58,027,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6%; 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1,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498%;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0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0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58,027,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6%; 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1,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498%;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0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07 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 同意58,027,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6%; 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1,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498%;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0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08 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09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表决结果: 同意58,027,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6%; 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1,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498%;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0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11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12 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 同意58,027,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6%; 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1,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498%;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0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13 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14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16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17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58,035,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8%; 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8,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1362%;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3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18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19 募集资金管理及专项账户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0.20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1、审议《关于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2、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3、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4、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5、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6、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17、审议《关于制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8、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33,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9%; 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6,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1155%;反对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45%;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9、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030,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92%; 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43,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754%;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王彩章 张韵雯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