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3-27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0-031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披
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6),
公司因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机
构”)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兴证券”)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
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证券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于近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
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川金诺
化工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主体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资金用途
(单位:元)
昆明川金诺化工 招商银行股份有 871903328710602 653,415.69 湿法磷酸净化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昆明分行 及精细磷酸盐
项目
广西川金诺化工 中国建设银行股 4505016595880966 14,012.15 湿法磷酸净化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防城 8888 及精细磷酸盐
港分行 项目
注:公司前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呈贡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开立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由于未实际启用,不再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二、 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71903328710602,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653,415.69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全资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仅根据甲方书面通知定向将专户内资金支付至甲方全资子公司广西川
金诺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
该专户不得开通网银除银企对账及查询以外的其他功能,不得申请开通公司
一卡通、不得开通通兑、不得购买支票,只能凭结算业务委托书通知乙方柜面审
核支付。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庆虎、陈海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出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一方均
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
安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甲方1: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本协议项下“甲方1”、“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5050165958809668888,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14,012.15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1之全资子公司甲方2“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庆虎、陈海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8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出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