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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关于公司股东拟进行大宗交易的公告2020-07-09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0-053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拟进行大宗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近日收到控股
股东刘甍先生及总经理魏家贵先生提交的《关于拟进行大宗交易告知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
上述股东在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                             截至本公告日         占公司总股   无限售流通股份
               任职情况
 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本的比例      数量(股)

 刘甍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51,143,000           39.13%       12,785,750

魏家贵      董事、总经理           4,274,303             3.27%        1,068,57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票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部分)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4、减持数量: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股)   拟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刘甍                2,000,000                        1.53%

     魏家贵                500,000                         0.38%

      合计                2,500,000                        1.91%
    (若此期间川金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同时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前述股东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上述股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刘甍、股东魏家贵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川金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控股股东刘甍、股东魏家贵承诺:“除了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调
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
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甍的声明及承诺
    1、稳定股价的承诺
    “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若川金诺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
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则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
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上一年年度现金分红的30%增持川金诺股份,增持价格为不
高于每股净资产的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具体实施方案由川金诺
董事会拟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川金
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
要求。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川金诺股票的具体
计划书面通知川金诺,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
信息,并由川金诺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川金诺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人应在川金
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成票。”
    2、持股意向及其承诺
    (1)满足条件
    “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转
让公司股票: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川金诺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
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3)转让价格及期限
    “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川金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川金诺股票
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2年内转让的川金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20%。”
    (4)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川金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
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金诺(若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让价格与
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川金诺),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承担信息披露违规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川金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若川金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公开发行前时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魏家贵承诺
    1、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川金诺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
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则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人
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年度从公
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2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120%(以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具体实施方案由川金诺董事会拟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川金
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
要求。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川金诺股票的具体
计划书面通知川金诺,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
信息,并由川金诺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川金诺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本人应在川
金诺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成票。”
    2、承担信息披露违规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川金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若川金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昊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魏家贵的持股意向及其承诺
    1、满足条件
    “本公司/本人作为川金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
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公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
况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2、减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
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3、转让价格及期限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川金诺并公告,
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且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人持有
股份的80%。”
    4、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公司/本人就川金诺股票转让价与发
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金诺(若本公司/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
价的,本公司/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川金诺),本公司/本人
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前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
形。
四、其他事项
    1、本次交易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刘甍先生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止至公告日持有公司39.13%
股份,本次减持比例不超过1.53%,本次大宗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魏家贵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大宗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川金诺
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川金诺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关于拟进行大宗交易告知函》。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