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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11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0-097
债券代码:123069           债券简称:金诺转债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0 号)核准,昆
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3,680,0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36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0,025,591.7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7,974,408.24 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0KMAA2000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公司控
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以及保荐机构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与各开户行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用途
           存储银行

                                                 截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专
昆明川金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24219401040019280   户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诺化工股   股份有限公司                          250,520,000 元
份有限公   昆明东川区支
                                                 截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专
  司       行
                             24219401040019298   户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110,000,000 元               湿法磷酸净化及
                                                                              精细磷酸盐项目
         桂林银行股份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专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660000009238100038
广西川金                                        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
         港分行
诺化工有
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截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5050165958800001093
                                                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
         防城港分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协议之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4219401040019280,截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250,52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
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仅根据甲方书面通知定向将专户内资金支付至甲方子公司广西川金诺
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
     该专户不得开通网银除银企对账及查询以外的其他功能,不得申请开通公司
一卡通、不得开通通兑、不得购买支票,只能凭结算业务委托书通知乙方柜面审
核支付。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庆虎、陈海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岀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岀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出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监管协议之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4219401040019298,截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110,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该专户不得开通网银除银企对账及查询以外的其他功能,不得申请开通公司
一卡通、不得开通通兑、不得购买支票,只能凭结算业务委托书通知乙方柜面审
核支付。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庆虎、陈海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出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监管协议之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1: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本协议项下“甲方 1”、“甲方 2”合并简称“甲方”)乙方:桂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60000009238100038,截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 1 之子公司甲方 2 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 2 使用监
管账户内资金时,应向乙方发出募集资金用途合同等资料及付款凭证,付款凭证
应明确具体的发送人、接收人、资金收款对象、支付金额、收款账号和本次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等内容,并加盖相关账户预留印鉴。乙方在资金用途符合本监管协
议规定时,严格、及时按照指定划付路径和划付程序执行,确保资金不被挪用。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庆虎、陈海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之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出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监管协议之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1: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本协议项下“甲方 1”、“甲方 2”合并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己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5050165958800001093,截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1 之子公司甲方 2 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庆虎、陈海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岀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之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旳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呂勺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岀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敬,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泰君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广西川金诺、国泰君安、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签订
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广西川金诺、国泰君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