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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关于金诺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2021-04-19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1-014
债券代码:123069           债券简称:金诺转债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诺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 300505 股票简称:川金诺
    债券代码: 123069 债券简称:金诺转债
    转股价格: 19.15 元/股
    转股时间: 2021 年 4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
    转股股份来源: 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60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
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36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68 亿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
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
不足 3.68 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3.6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起在深
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诺转债”,债券代码“123069”。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368 万张
    (二)发行规模:人民币 3.68 亿元
    (三)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张
    (四)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
       (五)债券利率:第一年为 0.4%,第二年为 0.6%,第三年为 1.0%,第四年
为 1.5%,第五年为 2.5%,第六年为 3.0%。
       (六)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0 月 22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4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5 日。
       (七)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人民币 19.15 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 转股申报程序
       1、 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
行。
       2、 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金诺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
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 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 1 张,1 张为 1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
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余额以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 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予以取消。
       (二) 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
外:
       1、“金诺转债” 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 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
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的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可转债付息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0 年 10 月 16 日)起
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及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一)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9.15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
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转股价格调整
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
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
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五、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
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六、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
面面值的 12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七、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
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
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
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可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八、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
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金诺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 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联系电话: 0871-67436102
    联系传真: 0871-67412848
    联系邮箱: cjnzqb@163.com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