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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1-04-27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远期结
售汇业务开展, 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 根据《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
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
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四条 办理远期结售汇须遵循以下交易原则:
    1、锁定收益,规避风险原则: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围绕公司日常经营业务
进行,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
务的保值需要,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2、 审慎操作原则:远期结售汇的开展应基于对公司的外汇收支以及时间的
审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金额总量和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审慎预测的外汇收支
相匹配。
    3、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4、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5、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
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提交董事长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大于 10,000 万元人民币,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3、 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远期结售汇金额不应超过预
计额度。
    第三章 管理及操作规定
    第八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1、 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
务进行日常管理。
    2、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履行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
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 营销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 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营销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
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
汇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长审核;
    (四) 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 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
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
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 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
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八) 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 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
核后上报董事长;
    (十) 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报告制度及风险管理
    第十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
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二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
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应至少每半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
业务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内审部要及时向公司及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于违规开展远期结售汇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
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处置应对,进行整改问责。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披露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执行进展和交易
安全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发生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情
况进行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