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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现就第四届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拟定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案中综合考虑了公
司经营发展阶段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的财务审
计及内控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
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及
会计报表发表了意见。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外部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
关规定,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实施开展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2020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在各主要业务
环节和层面均制定了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各项业务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
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
       四、《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则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经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使
用的情形。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各项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制定<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制定《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事项有利于规范公司对于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有利于降低公司在出口业务中由于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
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我们同意此次制定《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事项。
    九、《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不以投机、盈利为目的的
远期外汇交易,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针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的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开展总额度不超过 2 亿美金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额度有效期自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十、《关于制定<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制定《授权管理制度》的事项是结合《证券法》、《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公司内部明确层级授权的需要进行的,该制
度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制定《授权管理制度》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十一、《关于预计 2021 年度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关联董事刘甍先生在审议《关于预计 2021 年度关联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时回避表决,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本次预计 2021 年度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龙超   李小军   刘海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