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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1-04-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川金诺
保荐代表人姓名:孟庆虎                   联系电话:0755-23976027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海庭                   联系电话:0755-23976027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金诺”、“公司”“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经 2018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签订了《昆
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
人和主承销商)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及承销协议》,聘请东兴证券
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2019 年 2 月,公司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召开
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证券”)签署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承销协议书》,聘请国泰君安证券担
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同时承担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2020 年 11 月,公司完成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宜,
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公
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的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东兴证券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东兴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和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泰君安证券完成,
保荐代表人由东兴证券指定的王伟洲、吴婉贞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孟庆虎、
陈海庭。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出具本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次
                                               2020 年 3 月 6 日至 3 月 11 日、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 12 月 31 日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创业板注册制各项新
                                         规的解读;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对外投资及担保的规范
                                         和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规范;关联人和关联
                                         交易的认定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无                          不适用
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无                          不适用
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
                                                                    是否
                                                                             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及解决措
                                                                    承诺
                                                                               施
1、刘甍、魏家贵、刘明义、訾洪云、曾润国、陈勇、洪华、冯发钧、
张和金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是       不适用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
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刘甍持股意向及承诺:(1)满足条件“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锁
定期满后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不对公司的
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川金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情况。”(2)减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3)转让价格及期限“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川金诺并公告,
                                                                     是       不适用
转让价格不低于川金诺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转让的川金诺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 20%。”(4)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本
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川金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
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金诺(若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
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川金诺),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魏家贵持股意向及承诺:(1)满足条件“本公司/本人作为川金诺的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基于对川金诺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
公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才可以转让
公司股票。”(2)减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3)
转让价格及期限“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       是       不适用
日通知川金诺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且转让的
股份总数不超过本公司/人持有股份的 80%。”(4)未履行承诺的责任和
后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公司/本人就川金诺股票转
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川金诺(若本公司/本人转
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
川金诺),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4、川金诺、刘甍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实施。就
                                                                    是   不适用
该项议案,控股股东自愿回避表决,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将按照回购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法确定回购价格,并不得低于回购时的市场价格。”
5、刘甍避免同业竞争承诺:“(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为
发行人利益以外的目的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
(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发
行人股东的期间:非为发行人利益之目的,本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
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
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保证将促使
本人控股或本人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
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
                                                                    是   不适用
动;本人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
营,本人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
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和控股企业将不与
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
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
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
限于:(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6、刘甍、陈勇、陈志龙、冯发钧、和国忠、洪华、李雪操、刘明义、
孙位成、王建华、王宗波、魏家贵、曾润国、张和金、朱锦余、訾洪云
对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自
                                                                    是   不适用
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
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刘甍对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履行的承诺:“(1)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
                                                                    是   不适用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人承诺切
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刘甍就社会保险事项、住房公积金做出的承诺:“如川金诺及其子公
司因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而遭致任何索偿、行政处罚、权利
请求等有关损失,本人承担全部费用,以确保不会给川金诺及其子公司       是     不适用
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川金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川金诺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承诺“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1、如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是     不适用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
将按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全部新股。2、若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陈勇、冯发钧、陈志龙、和国忠、洪华、李雪操、刘明义、孙位成、
王建华、王宗波、魏家贵、曾润国、张和金、朱锦余、訾洪云、刘甍关
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
诺:“本人承诺川金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是     不适用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
人承诺若川金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1、刘甍、魏家贵、黄海、唐加普、李小军、龙超、刘海兰、张和金、
宋晨、李磊、周永祥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
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董事会或薪酬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
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
                                                                     是     不适用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召开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
                                 签署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承
                                销协议书》,聘请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2)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
                                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
                                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的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由东兴证券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代表人
                                    变更为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孟庆虎、陈海庭。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无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孟庆虎                    陈海庭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