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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4  

                                    独立董事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以下
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
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
案》

    经对该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系公司控股股东刘甍先生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向中国
建设银行防城港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的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以及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的需要。本次关联担保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
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我们同意本次控股股东为广西川金诺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
联担保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对该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提供该项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
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会
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控股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为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
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向建设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以资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对该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提供该项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
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
正常经营,且控股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为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符合
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我们同意本次广西川金诺以资产作为抵押为向建设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小军、龙超、刘海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