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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13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阅
和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前赎回“金诺转债”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金诺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格的确定,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可转债面值(人民币 100 元)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金诺转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小军                      龙超                       刘海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