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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07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1-116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6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1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一)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53,146,8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79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8,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24%。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53,098,37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5.447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48,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24%。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甍先生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向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人民币 5,000
万元(伍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132,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
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70.6975%;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9.3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112)。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132,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
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4,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70.6975%;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9.30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发布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彭瑶律师、李德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