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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关于公司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9-24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2-051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2 号:《关于对昆明川金
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
内容公告如下: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
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不到位
    一是你公司《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19 个制度已近
10 年未进行修订,公司制度已严重滞后于现有法律法规;二是你公司 1 次董事会会议
未将监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三是你公司 2 次股
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报告书 1 名监票人未签字确认,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4、5.2.1 和 5.2.3、《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内部控制不完善
    经查,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未形成正式文件
并予以归档,生产销售周报等生产经营决策记录不完整,成本核算依据的统计表无批准
人签字;二是部分出库单制单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部分会计凭证记账人员和复核人员
为同一人,未严格执行职责分离要求;三是部分合同未按照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实施评审
比价过程;四是部分产成品堆放不完整、未按批次对存货建立卡片账进行管理、部分存
货入库滞后;五是合同管理制度未就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形成统一明确的程序和要
求,且部分合同未经编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七条和第
二十九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
指引第 8 号-资产管理》第五条和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
第四条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等相
关规定。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1、行政处罚罚款未入账核算。你公司先后于 2020 年、2021 年因 1 次一般安全生
产事故、2 次违规用地分别被有关行政机关处以 22 万元、7 万元、17.32 万元行政处罚
罚款,3 次行政处罚罚款均未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职责、处理流程和财务核算
要求进行处理而是由个人代付应由公司承担的罚款,导致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
度报告少列相应的当期费用,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组织架构》第六
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和
《会计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2、未严格执行公司会计政策。一是收入确认实际时点为发票开具时点,不符合公
司会计政策,如你公司向广西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磷酸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62.63 万元及相应的应交税费 47.14 万元存在跨期情形;二是你公司固定资产卡片记
录的办公家具类资产折旧年限为 5 年,与会计政策规定的折旧年限(3 年)不一致,并
导致你公司 2013 年-2021 年期间累计少计提折旧 4.69 万元;三是你公司存在未及时获
取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或在收到工程发票时才从预付款项转至在建工程情况,导致在建工
程未按会计政策及时核算,如 2020 年、2021 年个别项目分别存在 173.1 万元、232.12
万元未及时确认在建工程;四是你公司财务对存货的核算方法为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
与实物核算、 会计政策规定采用的移动加权平均法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和第五条、《企
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四条和第十七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8 号-
资产管理》 第十条、《会计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3、会计核算不准确。一是你公司于 2020 年 1 月计提并支付 2019 年的职工奖金,
合计 457.37 万元,2021 年 2 月计提并支付 2020 年的职工奖金合计 680.34 万元,两个
年度应付职工薪酬均存在跨期;二是你公司向昆明市东川区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
土地及房屋用于项目研发和生产,但未对上述租赁合同确认使用权资产;三是你公司预
付土地款 1,423.71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已达到可供使用的状态,但你公司未将其确认为
无形资产并作摊销,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
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六条和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赁》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4、部分会计凭证签字、附件不完整。一是部分会计凭证无制单、财务主管签字,
仅见记账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二是部分会计凭证未附完整原始单据,如部分会计凭证
附件中仅见开票明细、发票,未见客户收货确认单据等其他原始凭据;部分会计凭证中
未附营业成本核算原始单据、冲销凭证未附原记账凭证等;部分会计凭证附件签字不完
整,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法》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一)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因内部控制不完善和财务核算不规范(详见二),累计导致 2019 年年度报
告-财务报告少计负债 457.37 万元,多计净利润 457.37 万元,分别占当期财务报告总
负债的 0.88%、归母净利润的 6.28%;2020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少计资产 143.25 万元,
少计负债 424.77 万元,多计净利润 291.70 万元,分别占当期财务报告总资产的 0.07%、
总负债的 0.48%、归母净利润的 7.03%;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吿少计资产 226.23 万
元,多计负债 454.81 万元,少计净利润 681.04 万元,分别占当期财务报告总资产的
0.10%、总负债的 0.58%、归母净利润的 3.60%,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
号-财务报告》第六条和第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二)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先后于 2020 年、2021 年因 2 起违规用地分别被处以 7 万元、17.32 万元行
政处罚罚款。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
在尚未办妥产权证的情况。截至 2021 年末,你公司预付土地款 1,423.71 万元但未办妥
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已于土地出让协议签订后就实际用于生产经营,达到可供使用的
状态,但你公司未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列报,且未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
告附注中对该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披露。截至 2021 年末,你公司账面原
值 55,348.35 万元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未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
告附注中予以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三)安全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未进行披露或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先后于 2020 年、2021 年分别因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被有关行政机关处以 22
万元、38 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但你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第 18 号-上市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在 2020 年、2021 年定期
报告中对上述安全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披露,不符合《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以上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核算、 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
较多规范运作方面的问题,且直接影响所披露当期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上市
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进
行整改。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
    二、你公司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及时梳理、完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并
严格执行,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梳理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并逐一完善,强化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
合规意识,确保内部控制运行有效、财务管理合法合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同时披露董
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意见。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
施不停止执行。
    其他说明:
    1、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
司在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相应整
改措施。
    2、公司真诚感谢云南证监局在本次检查中对公司工作的指正,公司将严格按照云
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3、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加
强内部控制管理,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会
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