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11-09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
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其
行为规范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
应签订尽职承诺书。
第四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行为
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总经理授权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
副总经理一人代行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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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履行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权;
(二)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并对授权分管范围内的经营
管理工作负责;
(三)负责在分管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决定资金、资产运用及签发有关
的业务文件、签署合同;
(四)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制订分管范围内的年度
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五)负责制订并落实分管部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
(六)提名分管范围内的部门经理级及以上的部门管理人员;
(七)决定分管范围内的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的聘用、解聘、定级与奖
励方案;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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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
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公司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等外部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的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
务监督;
(六)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和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
执行情况;
(七)定期检查公司职能部门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财务核
算、审核财务决算等事项;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忠实执行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
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事。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
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擅自将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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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擅自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所
分管范围内的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
题承担相应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相关制度或书面授权书明确总经理对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授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组织制订的有关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岗位责任、
考勤、人员录用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规章、
安全保卫规章、卫生环保规章、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规章等,应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使公司的管理标准化。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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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总经理为行使管理权而由公司总经理
召集的会议。公司重大决策一般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需要可临时召开。会
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由办公室主任或公司指定人
员负责记录,相关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总经理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董事长认为需要时可以参加会议,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的事项有否决权。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需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通报和讨论决定的内容包括:
(一)通报公司上月经营情况,安排公司本月各项工作;
(二)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
(三)拟订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投资方案、
融资方案等需上报董事会的各类计划、方案、报告;
(四)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的任免;
(五)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编制、职级体系、工资福利结构和奖惩方案;
(六)研究制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公司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培养、
公司员工培训等重大事宜;
(七)研究决定公司重要固定资产购置的方案;
(八)研究决定公司大型企业文化活动和品牌宣传活动的方案;
(九)传达贯彻监管部门的会议精神;
(十)审议批准不属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十一) 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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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
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凡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应充分听取
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分管该项工作的参会人员的意见,以集中集
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做最终决策时,原
则上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但对经反复讨论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且又必须做
出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可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结论性发言,作为会议决
议,并提出执行决议或议定事项的承办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时间、办理程序
等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或公司指定人员根据会议议定事项编写纪要。会议
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
要内容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
会议纪要需经参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
提出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工作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开发情况及新
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总经理应按要求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监督、检查。
总经理应按规定每季度向董事、监事报送公司财务报表、分业务财务报
表等能够反映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按规定向有关董事会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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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在公司遇见重大危机事件,或其他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
总经理须即时以口头形式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总经理向其汇报工
作。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十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必须保证定期及不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
范围一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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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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