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奥传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8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18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关联交易事项,亦不存在与
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独立意见
经审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
3、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4、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认为,《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
了公司募集资金2018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对《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一致表示同意。
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拟以总股本12234.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该
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故意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
出具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一致同意继续聘
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7、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
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
展和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一致
表示同意。
8、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滚动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
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9、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通知进行的合
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汤标、张斌
2019年3月27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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