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奥传感: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7
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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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司
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江苏奥力威
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2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 公司 2022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 公司 2022 年 12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
告》、《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5、 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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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的届次,(2)会议的召集人,(3)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与时间,(5)会议
召开方式,(6)股权登记日,(7)出席对象,(8)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2、会
议审议事项;3、会议登记等事项;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5、备查
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22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祥园路 15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宏
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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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323,227,5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8359%。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22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
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490,8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20%。
3、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
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包含如下子议案:
1.1《选举滕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滕飞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323,227,601 股,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滕飞获得的赞成票数
为 17 股。
1.2《选举方太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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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候选人方太郎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323,227,618 股,当选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方太郎获得的赞成票
数为 34 股。
1.3《选举李家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李家文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323,227,599 股,当选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李家文获得的赞成票
数为 15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包含如下子议案:
2.1《选举于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于平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323,227,597 股,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于平获得的赞成票数
为 13 股。
2.2《选举潘传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潘传奇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323,227,597 股,当选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潘传奇获得的赞成票
数为 13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包含如下子议案:
3.1《选举蔡玉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蔡玉海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323,227,598 股,当选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蔡玉海获得的赞成票
数为 1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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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选举王秀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候选人王秀红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323,227,600 股,当选公司第五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王秀红获得的赞成票
数为 16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323,718,4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8979%。其中,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490,8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62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系选举公司董事、监事,采用累计
投票制逐项投票表决,各董事、监事候选人均获得当选。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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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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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胡建雄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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