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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26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除了对子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
担保情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也没有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对《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徐逸星


韦   烨


孙占刚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