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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0-27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子公司向东瑞盛世利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的
意见
    公司子公司山东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现拟向东瑞盛世利租
赁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授信额度不超过 5500 万元,此项授信由公司及公司
控股股东杨勇萍先生提供保证担保。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担保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
集、召开及作出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公
司控股股东为全资子公司的授信业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系公司控股股东对
其发展提供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
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调整公司向中国银行奉贤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方案的议案》的
意见
    根据实际需要,现公司拟调整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方案,
调整后将由公司控股股东杨勇萍先生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
行申请综合授信 100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担保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
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系公司控股股东对
其发展提供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
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调整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外部董事薪酬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所在
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


       徐逸星


       孙占刚


       韦   烨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