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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12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意
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
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及修订
后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的相关事项。
      二、对《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及修订后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的相
关事项。
      三、对《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及修订后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


  徐逸星     孙占刚   韦   烨




                                2016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