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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0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核查,我们认为:现进行董事会换届选
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等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
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三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杨勇萍先生、诸焕诚先生、
丁强先生、张帆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韦烨先生、
孙占刚先生、刘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同意本次修订。


     独立董事:
徐逸星   孙占刚   韦   烨


                            2017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