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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8月)2017-08-10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

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

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

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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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

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

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

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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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

       (一)审计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有: 1、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

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3、推

荐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4、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功能;5、检

查公司遵守法侓、法规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6、检查和监督所有形

式的风险,如财务风险和电脑系统案例风险;7、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

规则;8、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监督和核实公司经营班子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三)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建

议新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负责对有关提名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审查后,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应确保所有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聘任程序公正、透明。

     (四)战略委员会:负责审议、监督和核实公司重大投资政策和

方案。

     董事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

会议,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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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标准

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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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

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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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还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做出或

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

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总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

总监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

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

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

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已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举手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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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或电话方式。采取传真或电话方式的,公司应保存相应传真件和

电话录音,保存期限为 10 年。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

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

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

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作

出决议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书面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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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将实施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

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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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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