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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榕生物: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9  

						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17-083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丁强先生(由过半数董事会成员推选董事丁强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2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28 日—9 月 29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7 年 9 月 29 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8 日 15:00 时至
2017 年 9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高丰路999号(雪榕生物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4,462,62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0.082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14,427,4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066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35,1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7,340,12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211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资金额度提供担保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462,4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39,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462,4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39,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杜佳文律师、蒋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9日